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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所需税控设备处理作业的告诉

时间: 2023-12-11 14:56:23 | 作者: bob综合ios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作业的辅导定见》(税总发〔2017〕31号),逐渐加强对增值税税控体系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处理,积极地推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处理作业,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推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出售、S/N号录入、发行、装置、调试、技术上的支撑等相关事项依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则来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作业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托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处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制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迟或回绝。纳税人或其书面托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能够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承认。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迟或许回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托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出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树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处理作业制度,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处理作业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体系装置运用奉告书》《增值税税控体系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体系装置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检)精确记载相关时刻。经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请求领购时刻、领购结束时刻、录入结束时刻、发行结束时刻的及时记载,进行全流程监控处理,保证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处理,严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体系服务单位监督处理方法〉的告诉》(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监管方法”)的规则执行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出售的详细实践的要求,催促服务单位在接到请求后3~5个作业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托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出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如发现未准时出售、装置、调试等问题可根据监管方法第四章“违约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分,视景象严峻程度可暂停其服务资历1~3个月。

  四、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处理作业状况做不定期检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2017年9月30日前,请各省国税局将本告诉的执行状况经过FTP指定目录(FTP:/center/货品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电子发票税控处理作业)上报税务总局(货品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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