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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七十三) 压实责任 保障安全

    时间: 2024-01-24 04:43:29 | 作者: bob综合手机版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经常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应当做好记录。为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记录是相关工作开展的见证,是重要的追溯资料,也是相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凭证。需要在汇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这样规定,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证据材料。

  对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及数据、信息的规定。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增加规定了危险作业罪,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审议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监督管理上做好安全生产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危险作业罪规定的衔接。为此,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与生产安全存在直接关系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及相关数据、信息,是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出于节省运营成本、逃避监管等方面的考虑,关闭、破坏相关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致使相关设备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预防和保护功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扩大事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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